……这是一个阴蒙蒙的天气,我站在故乡小镇我老家北侧的那个小五房的最西侧的那幢宅院外的芦苇丛边,身边像是站着一个女人。我似乎很担心有人会看到我。有几个人正从宅院那边走过,人声正隐隐地传过来。我伸长脖子在透过芦苇丛看,却发现身边的女人已随着那几个人走。她身穿一条半长的米黄色裙子,走路时裙边一摆一摆的。我远远地跟在他们身边。她似乎知道我跟着,走到前面那幢宅院边拐弯时,她突然扭头朝我嫣然一笑……我已站在故乡宅院的那个天井中,正在捅煤炉。煤炉内的煤似乎将要熄灭,我想将上面差不多已燃尽的煤拨开,放一些新煤,让煤炉重新燃起来。女儿在楼上拼命喊,让我不要动,在我愣神的时候,却发现煤炉的敞口变成了一张大嘴,似乎正张嘴朝我咬来……
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让我愤怒。当庭对律师喊出要上诉之后,尽管我知道律师会帮我整理上诉状,回到笼子之后我仍立即着手起草上诉状。其实我心里很明白,再上诉也是枉然,所有的馅都已经做好了。所谓的开庭,所谓的审判委员会裁定,只是走一个形式。在笼子里被关了这么长时间,从小城东侧的那个看守所到小城西侧的那个看守所,又回到小城看守所,接触了那么多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听到或看到了那么多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人,有谁曾改判无罪了?
在我帮人写上诉状后,管笼子的警官也曾埋怨我何必多事,上诉是没有用的。上诉引发公诉机关的抗诉,终于被加刑的例子倒不少!他说,他在看守所做了这么多年,还从来没见过因为上诉而被减刑的,更没听说过因为上诉而被改判为无罪的。既然已经将人关了进来,必定会让人戴了罪离开!我说:
“不是说上诉不加刑吗?”
他说:“上诉是不加刑,但要变成能加刑,不是太容易了嘛!公诉机关只要一纸抗诉,加刑就符合了法律程序了!”
我被判了之后,他也很是关心,将我带到他的办公室,问我:
“怎么办呢,已经到了这一步了!”
我说:“还能怎么办,上诉呗!”
“没用的!”他又说道,“不过,对于你来说,上诉这个程序倒还真是必须得走,不然今后申诉也没有人会理你!我多少知道一些你的事情,确实很冤!但是有什么办法呢?就是有冤,你也只能忍着。这么长的刑期,等到你出来,他可能早已躲到国外去了!”
他是知道陷害我的人全家已移民到加拿大了。我说:
“就算是到了天涯海角,我也会找到他!不要说到了加拿大的多伦多,多伦多我又不是没去过!”
他只是无奈地朝我摇了摇头。我知道,我在激愤之下所说的这些话,并不能改变现实多少,而现实却是这么长的刑期在等待着我!
律师又来见了我,告诉我说,我妻子的庭审也已结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我妻子从被抓到开庭,已经一年了,也就是说开庭之后就可以回家了!妻子的被人设计诱供,救夫心切,反倒将自己弄成有罪,这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也不知妻子在被判有罪的那一刻,心里是怎么想的?律师问我,妻子要不要上诉,我毫不犹豫地说当然要上诉。但是,我要求律师在上诉期将满的最后一天下午才提出上诉,省的再引来公诉机关的抗诉。
妻子的被定窝藏罪,是因为我有罪而带来的,我上诉无罪,妻子当然也只能上诉无罪,否则岂不是闹笑话了!定妻子窝藏罪,完全是因为妻子已被关押了一年了,如果不定她有罪,办案机关将面临民事赔偿。按她被关押的时间判她的刑期,会免除许多不必要的后遗症,这是法院惯用的套路。
在这些审判人员看来,一个人有没有罪其实跟是不是真正有罪没有关系,有关系的只是如何来弥补,尽可能地不让事情的了结出现许多后遗症。法律是国家定的,国家难道希望经常有民事赔偿?依靠法律的手段保障国家免除赔偿,实在是对国家的负责任。而且,在对国家的负责任的同时,又能让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免责,简直就是一箭三雕的好计谋,谁肯舍弃不用呢?
被判有罪的人有没有冤,又有什么关系!就算是有冤,又能怎么样呢?一个平头百姓,难道还能跟整架国家机器抗争?上诉、申诉仍然在这些人手中,你愿意在这无尽的缠绕中耗尽你的生命,那你就耗呗!个人难道还能耗得过国家?在办案机关来查我的案子的时候,我在恍惚中常常会听到那些办案人员的调侃:
“你不是要跟公安机关作对吗,那就来吧!我们有的是时间,看谁耗得过谁!”
是啊,中国着名的兵法“三十六计”中为什么没有“拖”字诀呢?这“拖”字诀实在比“走”字诀好了不知多少倍!“走”为上计,这实在是古人的孤陋寡闻。如果“走”是上计,那么“拖”岂不是能作上上之计了?有多少人被这一个“拖”字耗得家财散尽,又有多少人在“拖”字面前被折磨得全没有了脾气?你耗不起吗?国家耗的起!这些人都头顶着国徽呢,你又能奈他们何!
我问律师,警官有没有将我起草的上诉状交给你们,律师告诉我说已经拿到了。我说,你们可以将我写的上诉状作参考,律师说:
“你当庭提出要上诉,已经引来了检察院的抗诉。”
我问,他们抗诉我什么,是认为判的太轻了?律师说:
“他们抗诉,是要加你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为你起草的上诉状是认为附加的财产刑判得太重了!”我只顾着罪与非罪的辩解,倒忽略了财产刑的附加了。
我问:“判决书上附加了什么财产刑?”
律师说:“没收财产五百三十万元!”
我愣了一下,我哪里有这么多的财产可以没收?连我大弟委托我的理财款垫进去也没有这么多嘛!律师见我不吱声,又继续道:
“就算是他们指控你的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成立,两罪所涉的金额也仅四百万元,居然还要没收你财产五百多万元,这样的判决实在也太离谱了!”
我说:“这个案子从头到尾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判我有罪,然后从财产的执行入手,吃掉我的股份!”
“先应付了检察院的抗诉再说吧!”
律师显然不想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但是律师的话中使用了“应付”两字,让我警觉。如果律师是以“应付”的态度去面对我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的,那么我的所有要求和努力都将归之于无功!我不禁想起了在一审法庭上律师说的那句话:
“我向法庭提交我的一份两万多字的书面辩护,口头就不作辩护了,以节省法庭的庭审时间!”
律师的辩护居然首先考虑的是节省法庭的庭审时间,而不是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据理力争!这是不是另有隐情?哪怕是你通读一遍你的这个两万多字的辩护词也好呀,不然委托人怎么能知道你身为律师有没有尽到作为律师的职责呢?这么多的旁听者,怎么知道律师是怎么为委托人辩护的呢?这不是会影响到公义的形成嘛!
中国的庭审确实不太会听取律师的意见,但是并不能因为不太会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便可以将口头辩护改成书面辩护!如果书面辩护同样能尽到律师的职责的,为什么还要公开庭审呢?让这么多的旁听者听什么?只听到公诉人的指控声,听不到辩护人的辩解声!这样的公开审理,“公开”两字还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呢?我不禁有些生气,但有些话又不便直接说出来。我只说:
“上诉的重点仍应放在罪与非罪的辩解上,这是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转移了重点!”
律师颇似无奈地朝我笑了笑:“这个我们知道,我们接手的案子多了,如何应对上诉和抗诉,我们知道。倒是要提醒你的,是二审开庭的话,你自己得准备作一个法庭陈述。”
“二审会不会开庭?”我问。
“我们已经跟中院联系过了,二审应该是会开庭的。”律师说。
二审开庭就好,我心中不禁升起了一些希望,尽管我知道中院的那位分管院长与陷害我的人关系尚好,而且这一份的关系似乎还来源于与陷害我的人的妻子的那一层关系,不太说得清楚哦!这种事情又何必去说清楚呢!在笼子里关了这么长的时间,有几件上诉的案子是二审开庭的?常常是上诉书上去,过了几天,二审的裁定便下来了,维持原判!虽然我的上诉最终可能也难逃这样的结局,但能开庭,总归比不开庭直接下裁定书的好!
开庭总还有一次当庭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不管我的辩解法庭会不会采纳,辩解总是我的权力,我为什么要舍弃不用呢?律师的辩护,我是不再抱希望了,大不了再来一次书面辩护。不过,有书面辩护存档也好,如果上诉失败,案件可能会进入申诉阶段。如果进入了申诉阶段,这些书面辩护应该还能有一些作用。
我向律师要来了辩护意见和他们起草的上诉状,仔细看了一下,也只能如此了。外面的情况我不了解,请律师帮我去取证的证据一份也没有!没有新证据提供的上诉,让我的心又悬了起来。也许,我的心一直便这么悬着,我如何能放得下来!只是看了律师的上诉状之后,晃悠了一下而已。
几年之后,我在报上读到一则新闻,说是曾经为我作书面辩护的那一位年长的律师,又受聘于那一个着名的城市打黑行动中,律师被指控作伪证的案件。被指控的律师来自京城,应该也算是一个见多识广的律师,作为被指控的律师的辩护律师,他又故伎重演,在法庭上说:
“我有一份两万多字的律师辩护词,呈交给法庭,就不再浪费法庭的庭审时间了!”
我不知道被辩护的律师听到这样的话,会作如是想?在被告心中会不会有所非议?新闻报道中没有使用评论的话语,但此案仍以被告有罪而终结,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深思。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我能对此有所非议吗?理智告诉我,不能!哪怕是一肚子的不舒服,我也只能将它压在心底。
要加我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不是在公诉阶段就已经立案侦查了吗,一审的公诉书中为什么没有这一个罪名?二审却以这个罪名抗诉了?难道检察院也在担心我的上诉,会带来案件的逆转?如果一审的两个罪名实在按不到我的头上的话,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递补进来?真是老谋深算,一环紧套着一环。不管是哪一项罪名,总得有一个罪能落在我的头上!
那么,能不能定我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凭我对法律的理解,我当时的身份并不合用这一条法律。这一条法律的适用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我已经离开了机关。虽然我仍保留着公务员的身份,但小城市政府有明文规定,下海之后的保留公职身份的人员,所有的一切都与机关无关,这是其一。第二,如果一审时的两项罪不能定在我头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样不能强加在我头上。在一审庭上,我已对我和我家属名下的存款及理财单据作了详细陈述,公诉机关不去调查清楚,办案机关压着不肯去调查清楚,其责任并不在我!不是他们疏忽,而是他们在玩忽职守!
如果他们调查清楚了,所有的证据都显示了我所说的是事实,他们还怎么来公诉我?也许他们是调查了,也已经调查得清清楚楚了。但是,他们已经将这些调查的证据隐匿了。诚如那位满脸横肉的办案负责人所说的:
“调查你的材料叠起来已有这么高了!”他站在那儿,张开手掌朝自己的髋关节高度做了一下手势,“你以为我们会将所有的这些材料都呈送到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吗?你想都不要想!对你有利、对我们不利的材料,我们肯定不会用,你又能有什么办法?你又不能自己去寻找对你有利的证据!我们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定你有罪!至于罪轻罪重,完全要看你的配合程度,你不配合也行,哪怕是零口供,我们照样定你有罪!零口供最后被定罪的人多了,多你一个也不会嫌多!”
看来,检察机关循着也是这样的一条思维逻辑。那么审判机关呢?一审的法院审判委员会也遵循着一个这样的审案逻辑,那么二审呢?一定要定我有罪,从侦查到公诉到审案,在一审之前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个思维定势,难道在二审时会出意外?凭我对陷害我的人的人脉了解,小城中院才是他的最大关系点之一,难道会在这个关键点上不竭力帮衬他?
一想到陷害我的人的这种盘根错节的关系,我便有些气馁。但是气馁归气馁,该准备的材料我还得强打起精神来,认真写好。虽然我知道我的陈述不见得会有用,而且,就算是我不写成书面的,我也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清楚我想说的话,法庭会有记录,最后的记录会让我阅读确认之后归档。但是,有着一份书面的陈述词也好啊,不是更能与我在法庭上所说的话对应嘛!
二审如期开庭。公诉人还是那两位公诉人,辩护律师也还是那两位辩护律师,只是公诉人的抗诉只是要追究我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我的上诉只是要申辩我的无罪。二审时,已由年轻的那位律师为我的主要辩护人,他倒是能结合我自己撰写的那一份上诉书简单地讲述了我及我家人名下的这些存款和理财产品的真正归属和来源,也出示了我大弟的证人证言。但是,毕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撑,连我都听出来他的辩护是如此地苍白无力!
既然明知道,在上诉庭上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充实的话,所有的辩护都会显得苍白无力,为什么在等待二审开庭的这些日子里,不抓紧去采集对我有利的证据呢?其实,要采集这些证据并不难,只需以律师身份直接去各家银行调取这些年来我及我家人的存款记录和我大弟及父母名下的存款记录就可以了,这样的取证难道也为我国的法律所不容吗?
在法庭上,我当然不会去指责律师。已到了这个时候,指责又有什么用?我只能在法庭上重述了一遍我及我家人名下的这些资金来源,重申并不是我的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我是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而且是不止一遍地说得清清楚楚了!我相信侦查机关也已经查得清清楚楚了,只是他们已经将查清楚的证据隐匿了,以完成对我的指控而已。
庭审进行了差不多一天,最后以我的法庭陈述作结。最后,我提到了小城市政府的那个鼓励机关干部下海经商,发展个私经济的优惠政策。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只是说休庭。几天之后,法院的裁定书下来了,说经过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也驳回了公诉机关的抗诉。有一种各打五十大板的意味。但是,这各打五十大板,在我看来,却实在是太失公允了!
律师来见我,很无奈的眼神。但又告诉我说,我妻子的上诉也是维持原判,这两天即可回家了。这对于我,倒不失是一场无奈之下的欣喜。不管怎么样,妻子总算能走出囚笼了!女儿出国留学行将届满。妻子能回家,对归国的女儿来说也总算有了一份依仗。女儿今后的路,肯定是要靠她自己走了,但母亲在家,在心灵上总也是一份依托,在精神上也总算是一份支持。
我嘱咐律师,让他转告我小弟,即日来接他的大嫂出狱。所有从囚笼中带出的东西都丢弃,去宾馆开个房间,好好地洗一个澡,换上新的衣裤再回家。按照曾坐过牢的人的说法,从笼子里走出去的人要走跨火盆、洗澡、烧旧衣裤等等的一整套程序。跨大盆、烧旧衣裤这一些就不必了!洗个澡,让自己焕然一新地回家,还是有必要的,也算是在心灵上找一些洗掉一身晦气的那一份慰籍吧!这一身的晦气,也确实够瘆人的了!能不让自己找回一份脱胎换骨的感觉吗?
二审的裁定已经下来,等待我的将被送去监狱。虽然这样的结局仍让我心有不甘,但就算我再有不甘,或者心中有着再多的不甘,又能如何呢?我已经无力改变现状,只能任凭着风雨之舟将我载去不知何处了。管笼子的警官仍是一份司空见惯的脸色。在他心目中,对这一切肯定早已麻木。
其实,判得重还是判得轻,对他确实一丁点儿也不相干,他除了同情,又能如何呢?在这样的情形下,任何的同情似乎都会激起我心中的愤愤不平。我的心变得敏感而多疑,甚至有些竭斯底里,变得神经质了。我知道,我的神经已变得十分脆弱,很可能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我努力压抑着自己,希望自己不因此而疯癫。
看守所也不乏有同情我的警官。那天,一个大队长将我叫了去,询问了我的被判情况,也不知是我的行为上有些反常引起了他们的警觉,还是他原本认识我?但是我对他却只是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我像“祥林嫂”式地唠里唠叨讲了我被人陷害的情况,他只是耐心地听着,一直到我讲完了所有事情,他也不出声。他有着足够的耐心,也不知他是不是曾经学过心理学,知道我在这样的情形下迫切需要找个人来倾吐,找个人来宣泄。
在我还是自由身时,我也常常会碰到压力,这种心灵上的焦虑会让我变得无所适从。在表面上,我虽然能不动声色,但内心的那一份风雷,那一份激荡,似乎总会让我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在笼子里,我又能怎么办呢?(……此处略去62字)
每个被关进笼子里的人,谁的内心没有这一份难以言状的压力?通过手淫让自己松弛,实在不失为舒缓内心压力的好办法,至少暂时能让人疲惫。疲惫的身体会让自己的灵魂暂时陷于混沌,精神也因此能够得到放松。
与大队长的一番倾吐,确实让我内心的压力减轻了不少。虽然他什么也没说,甚至连一句同情的话也没有。但是,在我看来,能够静静地听我的倾吐,已经是最大的同情了。如果他说出一句同情的话,甚至是递过一个同情的眼神,倒很可能是触发我精神崩溃的毒药,很可能会成为压死我那匹精神上的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管笼子的警官还是挺善解人意的,他跟我说,二审的裁定已经下来,在去监狱之前,可以通知你的家属来看守所见你一次。我给了他一个电话号码,请他帮我联系一下。已经被关了一年多,存在我记忆中的只剩下少数几个号码了。我本来就不善记电话号码,一年多时间的没有使用,我哪里还能记得。不过还好,只剩下的这几个少数电话号码我并没有记错。
交给了警官电话号码后,我立即以二审的裁定书为基础,修改成了申诉材料。我知道,案件必然会进入申诉阶段,申诉材料的准备不可能再指望律师,只能是我自己来起草了。我不知道将去的监狱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如果能在看守所的会见时,亲手将申诉材料交给家人,也不失是一个明智的举措。
家人终于来了,我被通知接见。警官带我去接见室。妻子来了,我的小姨子也来了,我的那位部下也来了。妻子和部下一见到我,已是泪流满面。在这样的情形下,我还能说什么呢?眼泪也不由自主地流了下来。妻子告诉我说,她一回家,在整理那些被他们在搜家时翻得乱七八糟的物品时发现了一份我写的收条复印件,她重新复印了一份之后,已经送去了中级法院。我问是一份什么收条,她说是一份我写给我大弟的委托理财款收条。我问有没有将复印件交给律师,她说交给律师了,律师说二审已经开过庭了,没有用了!我说,怎么会没有用呢,你应该要求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复议呀,这可是一份关键性证据呢!妻子说,律师说了,没有用的,所有的一切早就已经定好了!哪怕当事人能够提供再有力的证据,也无法改变要定你有罪的结果。看来,我的记忆力并没有骗我,确实有这一纸复印件。可惜,这么关键的证据,律师并没有能用上。
小姨子的脸上似乎并没有悲切,她正在跟警官说笑着。我看到警官将那份申诉书交给了我的家人。警官后来跟我打趣说:
“你的小姨子似乎一点儿也不伤心哦!你妻子哭成这样倒是很正常,另外的那位娇小的女人是谁呀,也哭得这样伤心!”
“哦,那是我曾经的部下。”我坦诚地说道。
“看来,她跟你很好噢!”警官调侃地说。
他调侃得无所顾忌,我回答的也无所顾忌:“当然很好。不然,她会哭得这样伤心吗!”
“哦。”警官朝我笑笑。
他显然没有料到,我居然一丁点儿也不遮遮掩掩,竟这么坦诚地回答了他的疑问。
其实,有什么可以遮掩的呢?两情相悦,实在是一桩很美丽的事,这不关乎世俗的目光。在我的思想中,也已跳出了道德的范畴。婚内的性行为,是符合道德礼仪的,但是婚内的性行为中潜伏着多少的强迫与无奈!从被强迫和无奈的角度看,这难道算是符合人类的道德礼仪的吗?
婚外的是两情相悦没有任何的相强和被逼。这样的情感,为什么反倒违背了人类的道德礼仪了呢?“食色性也,人之大欲”,看来这个“人之大欲”,实在需要从人性上、从社会的道德礼仪上做一次重新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