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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农业基础应对经济风险的若干措施(草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发挥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压舱石”与“稳定器”的作用,有效应对当前房地产过热、土地财政依赖等经济领域潜在风险,保障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防止经济波动向农村传导,特制定本措施。

(二)核心原则

1. 民生优先:以保障农民基本收益为核心,确保种粮不亏本、务农有尊严,筑牢农村民生底线。

2. 底线思维: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控农地非农化、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供给安全。

3. 系统施策:统筹补贴政策、基础设施、产业培育、风险防控,构建农业稳局长效机制。

4. 基层导向:政策设计充分吸纳主产区实际诉求,确保措施可落地、能见效、群众真受益。

(三)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全国粮食主产区(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12省),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优化粮食补贴政策,稳定种粮收益预期

(一)提高粮食生产综合补贴标准

1. 基础补贴提标:将粮食生产综合补贴(含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从现行每亩60元统一提高至150元,其中小麦、水稻等口粮作物补贴占比不低于80%,玉米、大豆等杂粮作物补贴占比不超过20%,重点保障口粮安全。

2. 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补贴与农资价格、粮食市场价格“双挂钩”调整机制。每季度由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监测尿素、复合肥、农药等主要农资价格及小麦、水稻收购价,若农资价格同比涨幅超5%或粮食收购价同比跌幅超3%,次月启动补贴临时调整,调整幅度不低于农资涨幅的80%或粮食跌幅的60%,确保农民种粮实际收益不缩水。

3. 大户倾斜政策:对承包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额外给予每亩30元的规模经营补贴;对加入合作社的小农户,补贴资金由合作社统一申领、分户发放,同时合作社可获得补贴总额5%的管理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用于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农户信息登记等工作。

(二)简化补贴发放流程

1. “一站式”服务:在粮食主产区乡镇设立“农业补贴服务中心”,整合农业农村、财政、银行等部门职能,实现补贴申请、材料审核、资金发放“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农户仅需提供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无需跨部门跑腿,办理时限由现行3-6个月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

2. 信息化赋能:搭建全国农业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户信息、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发放进度“一网通查”。推广“人脸识别+手机App”申请模式,为老年农户、偏远地区农户提供上门帮办服务,确保补贴政策“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3. 补贴公示公开:乡镇补贴服务中心每月在政务网站、村公告栏公示补贴发放明细(含农户姓名、种植面积、补贴金额),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对虚报面积、冒领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取消3年补贴资格。

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农业生产根基

(一)严控农地非农化、非粮化

1.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粮食主产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达标者,扣减地方政府粮食风险基金(扣减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0%),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连续2年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2. 违规占地处罚:对违规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含商品房开发、工业项目)的,除责令恢复耕地原状外,按每亩10万元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对违法占用耕地的企业,取消其农业补贴、项目扶持等政策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底前完成全国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实现卫星遥感动态监测,做到“违法占地早发现、早制止”。

3. 非粮化管控: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挖塘养鱼等非粮作物,已种植的2013年底前全部恢复种粮;对一般耕地种植非粮作物的,不享受粮食补贴政策,且需按每亩500元缴纳耕地占用税,引导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二)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 补偿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5%作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其中70%用于粮食主产区农户直接补偿,30%用于耕地质量提升项目。2012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预计超2.8万亿元,可提取补偿资金约4200亿元,覆盖主产区10亿亩耕地。

2. 农户补偿标准: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户,按每亩每年200元发放保护补偿;对一般耕地保护户,按每亩每年100元发放补偿,补偿资金与粮食补贴同步发放至农户账户。对耕地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亩产提高10%以上)的农户,额外给予每亩50元奖励。

3. 耕地质量提升:用足30%补偿资金,重点实施土壤改良、灌溉配套、田间道路硬化等项目。2012-2015年,在主产区建设2亿亩高标准农田,每亩投入不低于1500元,确保高标准农田亩产比普通耕地高15%以上,抗灾能力提升20%以上。

四、强化农村基建与产业培育,提升农村抗风险能力

(一)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 农田水利建设:2012-2015年,投入8000亿元用于主产区农田水利改造,重点修复老化泵站、疏浚灌溉渠道,实现小麦、水稻主产区灌溉保证率达90%以上,旱涝保收田面积占比提高至70%。在豫东、皖北等地下水超采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每亩补贴节水设备购置费用的50%(最高补贴2000元\/户)。

2. 农产品仓储物流:在主产区县(市、区)建设1000个区域性农产品冷链仓储中心,每个中心补贴建设资金的40%(最高补贴500万元),解决粮食“产后损耗”问题(现行损耗率约8%,目标降至3%以下)。开通“田间到餐桌”冷链运输专线,对运输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车辆,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费。

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12-2015年,投入5000亿元用于主产区农村道路硬化、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率100%、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80%以上。在空心村整治中,优先将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复垦一亩奖励村集体1万元,用于农村公共设施维护。

(二)培育乡村特色产业

1. 扶持农民合作社:对带动农户50户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种粮合作社,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合作社开展粮食深加工(如面粉、米粉、淀粉)的,按加工产值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年),延长粮食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推广“青石乡薯条合作社”模式,在主产区每个县培育1-2个特色粮经作物合作社,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业”。

2. 发展乡村电商:在主产区乡镇建设5000个乡村电商服务站,每个服务站补贴5万元用于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帮助农户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粮食、杂粮等农产品,减少中间环节损耗(现行中间环节加价约20%,目标降至10%以下)。对电商销售农产品的农户,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鼓励农民“触网增收”。

3. 吸纳返乡就业: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种粮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给予3年免息贷款(最高贷款50万元);对企业在农村建设粮食加工车间的,按吸纳返乡农民工人数给予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连续补贴12个月),让农民“在家门口就业、兼顾种地与务工”,降低城市经济波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农业稳定发展

(一)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1. 扩大保险覆盖面:将小麦、水稻、玉米等口粮作物保险覆盖率从现行60%提高至90%以上,保险金额从覆盖生产成本(每亩约800元)提高至覆盖生产成本+合理利润(每亩约1200元),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60%、省级财政补贴20%、农户自缴20%(农户自缴部分可从粮食补贴中代扣,减轻缴费压力)。

2. 创新保险产品:开发“粮食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按成本+10%利润制定)或遭遇旱灾、洪涝等自然灾害导致减产超30%时,保险公司即时赔付,赔付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解决“受灾难定损、理赔慢”问题。

3.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从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亿元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当发生特大旱灾、洪涝等灾害导致保险赔付超当年保费收入3倍时,启动基金补充,确保保险公司不拒赔、不漏赔,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加强粮食市场调控

1. 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2012年起,将小麦最低收购价从每斤0.95元提高至1.1元,水稻最低收购价从每斤1.02元提高至1.2元,以后每年根据生产成本、物价指数动态调整,确保粮食价格不低于农民种粮成本+15%利润。在主产区设立1000个最低收购价收购点,做到“农民卖粮不排队、不压价”。

2. 充实粮食储备:2012-2015年,将中央粮食储备规模从1.5亿吨提高至2亿吨,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从0.8亿吨提高至1.2亿吨,确保全国粮食储备量能满足1年以上口粮消费需求。建立储备粮轮换机制,每年轮换20%的储备粮,既保证粮食新鲜度,又通过轮换调节市场供需,稳定粮食价格。

3. 打击市场炒作:对恶意囤积粮食、哄抬粮价的企业或个人,处以违法所得5-10倍罚款;对垄断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100万元罚款,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资本炒作加剧粮食价格波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10部门为成员的“农业稳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措施实施。粮食主产区各省(市、区)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12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报备。

(二)强化资金保障

2012-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5万亿元用于本措施实施,其中补贴资金6000亿元、基建资金5000亿元、产业培育资金3000亿元、风险防控资金1000亿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业信贷投放,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项目给予LpR减5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

(三)严格监督考核

将本措施实施情况纳入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年度考核,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估,对措施落地见效快、农民满意度高的地区,给予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该地区年度补助资金的5%);对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区,扣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四)鼓励基层创新

支持粮食主产区结合实际探索有效做法,对在补贴发放、耕地保护、产业培育等方面形成可复制经验的县(市、区),授予“农业稳局示范县”称号,并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基层创新案例,推动本措施落地落细。

七、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粮食主产区省(市、区)可根据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