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24日,福建省顺昌县洋口镇,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审大会刚刚结束。
当法官宣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终判决时,台下的人群中爆发出难以抑制的哭泣与哽咽。
几位来自山腰村的妇女,怀抱着懵懂的婴孩,紧紧围住一位身着西装的中年男子,泣不成声:“林律师,谢谢您!屈死的孩子他爹,在九泉之下也能瞑目了……”
这位被村民团团围住的,正是南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林银官律师。
这场迟来的正义,源于近一年前那场震惊闽北的“7·20”特大交通事故,而那起惨案的序幕,则在1985年那个酷热的夏日清晨拉开。
一、 大桥上的灾难
1985年7月20日上午,烈日灼烧着闽北山区。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境内的洋口大桥,仿佛成了一个大烤炉,空气在热浪中扭曲翻滚。
运输专业户陈光弟驾驶着一辆解放牌运输车,风驰电掣地行驶在通往洋口的公路上。
与此同时,南平市茂地乡山腰村的黄月荣,正开着他的“龙马”牌农机车,载着7位同村村民从洋口镇返程。
车厢里,刚刚购买的猪崽发出阵阵哼叫,村民们满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殊不知死神已悄然逼近。
当黄月荣的农机车驶上6米宽的洋口大桥时,陈光弟的运输车也从后方急速逼近。
在视线良好、路面宽敞的情况下,陈光弟不断鸣笛,意图超车。忠厚老实的黄月荣听到喇叭声,立即向右靠拢,让出了足足3.7米宽的路面。
然而,陈光弟并未直接超车,反而驾车向右挤逼。黄月荣心下诧异,再次向右避让,让路宽度达到了4.8米,几乎占满了整个桥面,同时他踩下了刹车——农机车的右轮距离人行道边缘仅剩0.1米!
就在两车并行的一刹那,惨剧发生了。陈光弟先是向右猛打方向盘,运输车的车厢撞碎了农机车的倒车镜;
紧接着又向左急打方向,运输车车厢后部的角铁如同致命的巨锤,狠狠撞击在农机车车厢前部。
伴随着金属撕裂的刺耳声响和村民们的惊声尖叫,农机车被巨大的力量推挤着冲上人行道,撞断水泥护栏,从21米高的大桥上一头栽进下方的富屯溪中。
二、 生死瞬间与人间惨剧
农机车坠入深潭,溅起巨大的水花,随即被浑浊的河水吞没。车上7位村民连同他们刚买的猪崽,瞬间被河水卷走,无一生还。
驾驶员黄月荣或许命不该绝。在车辆沉入河底的混乱中,他被卡在严重变形的驾驶室里。
危急关头,他想起父亲曾经的告诫:“溺水时不能往亮处游,那是水底反射的光。”他强忍剧痛,砸破车窗玻璃,憋住一口气,拼命向昏暗处挣扎。
此时,河面上一位放鱼鹰的老伯正撑着竹筏。他亲眼目睹了车辆落水的骇人一幕,急忙撑筏前来搭救。
然而,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他,墨守着“须待溺水人三浮三沉方可搭救”的古训,只是手持竹篙在水面静静守候。
黄月荣第一次浮出水面,呛了几大口水,又无力地沉下;如此反复,当他第三次浮起,感觉到腹部被竹竿托起时,已是意识模糊、奄奄一息了。
他被紧急送往医院,全身缝了100多针,成为了这起惨案中唯一的幸存者。
消息传回山腰村,这个仅有20户人家的小山村陷入了灭顶之灾。“生女不嫁山腰村,前有老虎后有狼”——这首古老的民谣道出了村子的偏僻与贫瘠。
如今虎狼未至,飞来横祸却让村子损失了将近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几乎家家挂白,户户嚎丧,凄惨的景象令人心碎。
老支书黄长灿的儿子也在罹难者之列,这位坚强的老人强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悲痛,不相信这仅仅是“天灾”。
他肩负起全体遇难者亲属的重托,毅然踏上了寻求真相与正义的艰难之路。
三、 律师介入,拨开迷雾
当黄长灿带着悲愤的村民来到南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时,他们遇到了林银官律师。
林律师认真听取了案情介绍,敏锐地察觉到这绝非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他毅然决定免费代理此案,为受害村民讨回公道。
经过初步调查,林律师发现此案疑点重重。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他不顾闽北八月的酷暑,头戴草帽,拎着军用水壶,先后四次前往顺昌实地调查。
在县医院的病床上,他仔细询问了幸存者黄月荣事发的每一个细节;在洋口大桥上,他手拿卷尺,一寸寸丈量桥面宽度和刹车痕迹;
他还走访了众多目击者,其中寻找“绿裙子”姑娘的过程尤为曲折。经过多方打听,他最终在洋口派出所的协助下找到了这位关键证人。
姑娘证实:“陈光弟当时很生气,一边加速超车一边骂!在桥上把农机车撞落水中后,他未停车就直接开走了。”
林律师还查明,在“7·20”惨案发生前两天,陈光弟在浙江境内就曾因超车未成,指使他人“干一下”。
综合所有证据,林律师得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结论:陈光弟并非过失犯罪,而是出于报复心理,故意使用危险方法挤逼对方,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适用《刑法》第106条,而非交通肇事罪所对应的第113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意味着刑期将从最高七年变为生死之别。
四、 鉴定会上的交锋
1985年8月6日,顺昌县交通监理站召开了“7·20”事故鉴定会。
当主持会议的金站长看到林律师以受害者代理人身份出席时,颇感意外。更让他警觉的是,林律师身旁还坐着一位陌生的老人——他带来的证人。
会议按部就班地进行。金站长展示了现场示意图,并宣读了鉴定意见:认定陈光弟无证驾驶、盲目超车负主要责任;
黄月荣无证驾驶、未及时礼让、违章载人负次要责任;双方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就在众人以为会议即将结束时,林银官律师霍然起身,语惊四座:“我认为,陈光弟是故意犯罪,应适用《刑法》第106条!而黄月荣是受害者,不应成为被告!”
会场顿时一片寂静。林律师随即展开了有理有据的反驳:
· 他出示证据,证明黄月荣已经一让再让直至刹车,现场轮胎痕迹清晰可见。
· 他指出陈光弟跟车驾车两年,并非不懂规则,而是蓄意报复。
· 他强调黄月荣虽未领到证,但经过培训合格,与纯粹无证驾驶有本质区别。其超载二人的违章行为与翻车惨剧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面对监理站干部的质疑,林律师一一驳斥:
“即使黄月荣带全‘三证’,即使没有超载一人,都同样改变不了陈光弟犯罪的主观故意!”
“世上不少突发性犯罪,往往源于一时的意气用事,不能用有无宿怨来解释!”
尽管林律师的论证逻辑严密、证据充分,但鉴定会最终仍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了原鉴定意见。
五、 正义的胜利
面对不公,林银官没有气馁。他顶着“律师爱出风头”、“鸡蛋里挑骨头”的流言蜚语,带着村民代表层层上访,从地区监理所一直到省里有关单位。
真理越辩越明,纸终究包不住火。林律师的坚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顺昌县检察院和建阳地区检察分院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了林律师提供的所有证据,采纳了他的观点。
检察机关还发现,陈光弟平日就品行不端,赌博、打人、玩弄女性,民愤很大;犯罪后还试图通过关系网逃脱罪责。
建阳地区检察分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对陈光弟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阶段极为慎重,多次组织各方研讨,最终认定陈光弟故意犯罪成立。
一审判决陈光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光弟不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在洋口镇的宣判大会上,正义的枪声终于响起,为这起轰动一时的特大交通事故案画上了句号。
林银官律师用他的专业、勇气和坚持,扞卫了法律的尊严,告慰了逝者的在天之灵,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感激与尊敬。
这起案件,也因此成为了中国法制进程中,一个彰显律师作用和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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