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样,宁致远还是说出了自己一直想说的话。
也确实是因为在监房里,听到过太多的警察在抓捕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嫌疑人尊严,甚至剥夺了嫌疑人本应该有的权利,如此高频率的、肆意且有意为之的不规范行为,长此以往不加以改善的话,程序正义就只能是言而无行,虚有其表了。
很多事情,说了不一定会有什么改变,可是,如果连说都不说呢?
“审判长,我有异议”,宁致远来不及多想,就立即整理思绪进入了下一轮的陈述当中。
“想要把一件事情说清楚,就要追根溯源。关于承办取得口供的引导式问题的方式,是不是超出了承办可以‘为了更有效率的办案择机使用特殊手段’的范畴,以及我的工作职责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是否与承办提交的所谓的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问题,我想,之前的笔录里都有,我就不用在这里赘述了;
但是,对于我工作了将近七年的集团,为什么我们会走到这一步,我还是要说一下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为什么会站在这里,以及我站在这里到底是有多大的因素是由于我存在着检察官对我指控的行为,又有多少的因素是因为某些强权背后的无法让大家看到的某种意图;
在场的我相信也有很多的资本方甚至于甚至于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我建议大家去看一下魏红集团自从我被抓的前面半年和一直到现在的股价走势以及重大消息,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配合;
喜欢研究基本面的还可以详细分析下魏红集团去年发布的财报,有些事情,想要掩人耳目,没有问题,但是,在达到自己目的的时候,不能不择手段。你可以拿别人当做手段,但你不能把别人单纯的当做手段;
当然,万事互为效力,任何人都可以既是他人的手段,又是自身的目的,但如果只把别人当做手段,这会走向毫不掩饰的极权主义;如果人只是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那也会走向过于放纵的个人主义;
因此,我们不能说,只要你利用了别人,就是不道德的,而要看这个利用的动机和结果,要看在这个利用的过程中,是不是忽视了他人的尊严。很显然,也很不幸,无论是我在魏红集团的任职过程中,还是在这件案发的过程中,都完全丧失了应有的尊严;
在检察官所谓的‘魏红集团提供的劳动合同’上,估计这个证据连我自己都没有看到过。大家肯定以为我在胡说八道,自己作为职工跟集团的劳动合同怎么会没有看到过呢?
是的,我承认,正常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各自持有一份文本,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劳动者能随时查阅合同条款;
在合同生效条件方面,劳动合同还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才能生效,但这个生效的前提也是在双方均持有文本的前提之下的,若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者,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里,我就要很负责任的简单说一下魏红集团对于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签署及社保公积金的缴纳上面,所存在的一些违法的行为操作,这些如果检察官愿意去核实,也是很简单的事情。
如果你们看过我在魏红集团的工作简历,就更加明白,为什么对于这些行为,我会有绝对的发言权了,因为,很多的违法行为都是我在操作的。
我当初就是在魏红集团招聘人事专员的时候投简历应聘成功的,在人事专员的岗位上做了一年多的时间,主要负责办理员工的入职、离职、社保缴纳等工作,这一点上,我是有亲身经历的发言权的,不是血口喷人。
魏红集团对于所有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署方面,都是有严格的规定流程的;这个流程就是所有的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的内容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需要入职员工填写的就只是姓名、籍贯、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余的关于薪资福利和劳动时间的信息,都是空白的;
也就是说,员工签的都只是一份印着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而已;除了自己手动写上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之外,就不再有任何的东西了,别人说要给员工一份了,就连员工拍个照保存一下都是不允许的;话说回来,拍了照也没啥用,毕竟上面所有的信息都还是空白的;
我的这一份,当然毫不例外的也是这样。也好就是说,检察官刚刚说的‘魏红集团提交的跟我相关的劳动合同’,当然在这里作为证据用的话肯定是完整的,对吧,肯定是把合同上所有的信息,最重要的是那些空白的信息,在后面自己随心所欲的按自己想要的填上去的吧;
反正这样的操作在法律效力的层面上没有任何瑕疵,毕竟上面的签字什么的也都是我个人心甘情愿的签上去的,就像如果我在空白页的纸上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跟我说的完全一致’这句话之后,上面再打印什么内容都可以成为当下确之凿凿的证据,对吧;
公司在这么做的时候考虑过签合同的职工的尊严吗?没有,当然不考虑员工的尊严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在不考虑员工的尊严的同时,还触犯了法律;甚至于触犯了法律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明知道这样做是触犯了法律可是还是选择这么做了;
这样一想我倒觉得我比集团还要稍微‘高尚’一点,打引号的高尚,就是最起码我在触犯法律的时候还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这可比一个人明知故犯要强多了吧,呵呵。
当然,有人会觉得我是兔子急了乱咬人,反正无法查验的事你怎么说都可以;这句话本身是没问题,可是如果是真的想去查证而且不拿节约司法资源当借口的话,也是可以查到的;
只需要去问问集团下面的员工当时跟集团签劳动合同时怎么签的就行了,看看是不是跟我的说法是一样的,不是为了要定公司的罪,而是为了查证一件事情的真实发生的场景;
就像我一直坚持说我要把我跟每一位客户的每一笔资金往来的真实发生的情景讲清楚一样,就是为了一个真实,只有建立在真实之上的、有真实作为前提的,后面的推理也好、审判也好,才有其意义,才不是浪费司法资源,也就是所谓的真正的在‘节约司法资源’;
不然得话,我们现在在审判什么呢?我们为什么不去查查看呢?同样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为什么要有选择性的去惩罚触犯法律的主体呢?就算要有选择,那选择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个体就一定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集团就可以逍遥法外?标准是什么?弱肉强食还是人情世故?去查查魏红集团是怎么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这符合劳动法吗?当然,也许合不合法不是检察官关心的,愿意相信什么才是检察官最关心的。
如果检察官对于所谓的刚刚起诉状上的证据的获取能有一丝丝的怀疑或者去监督下承办在取得这些证据的过程中是不是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哪怕是一点点,都不会在法庭这么庄重的场合,连拿来用作证据做推理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都不管不顾,呵呵”,宁致远无奈的说道。
“辩护人有什么想说的吗”?法官问道。
“我这里有调查到的刚刚被告人所说的在魏红集团工作过已经离职的和目前仍在工作的员工,对于魏红集团签署劳动合同的流程,可以证明跟被告人刚刚所说的一模一样,而且都有他们的亲笔签名和画押,还有录音,现想当庭提交这部分材料作为魏红集团触犯法律的证据”,宋律师说道。
法警走了过去,将宋律师提交的资料拿给法官。
“公诉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被告人所说事项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对此,我没有什么需要说明的”,胡检察官说道。
“被告人还有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有的,那就按检察官的要求,说回我自己的案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之便,是啊,权力可以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又会导致绝对腐败。
但我想说的是,我的权力是集团赋予我的,可这不就说明,集团本身就拥有比我更大的权力吗?无论谁拥有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也都有滥用的可能,甚至于集团滥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更大不是吗?
历史殷鉴不远,南宋绍兴十一年间,大年除夕,年仅39岁的岳飞被宋高宗赐死,罪名为‘谋反’,岳飞被捕时,底下的谋士劝他向高宗求情,岳飞想都没想直接就拒绝了,他说:“只要上苍有眼,就不会陷忠臣于不义,否则,又能往哪里逃呢?”
是啊,那个时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作为集团的一名普通的员工,集团有权力对我进行任何的处分,也有权力让其它部门很配合的来对我进行处分,在绝对的强势面前,乞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同为抗金名将的韩世忠一改往日的圆滑与世故,当面质问秦桧,认为谋反一事,可谓子虚乌有。可惜的是,当时的权力并不在他的手上,而在秦桧的手上,秦桧只说了一句‘其事体莫须有’;
韩世忠怒斥道:‘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韩世忠还是太幼稚了,服不服天下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能不能满足自己想要的利益,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岳飞父子后仍是被处死,遇害之前,岳飞手书八个大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由此可见,在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面前,公道正义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
魏红集团执意要把我送进来,背后的意图我不妄加揣测,但是,如果这样的行为只发生在我身上也就算了;可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剥削,集团可以利用经济上或者资源上的不利地位甚至是道德上的缺陷,来对我做的一些行为进行看上去合理的惩罚,这我没有意见;
但是,如果你把同样的行为用在无数人身上,而且这些行为无论是从后果的角度,还是从结果的层面,都没有带来正面的价值的话,我就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的允许这样的行为在我的身上发生却无动于衷。
现在不是南宋时代了,现在是法治社会。岳飞父子行刑之日,杭州城凄风苦雨,无数人为之泪下,但那个时候,纵使有冤,又能往何处申?那个时候没有申处;
如今看来,就像当时岳飞的无力那样,如果集团绝对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托马斯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一样,也必然会造成良善公民也有无缘无故遭受刑罚的可能,无端罹祸。
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这就是我们用血和泪换来的经验总结。岳飞的冤屈告诉我们,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如果这种绝对权力被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相比随时可能被滥用的绝对权力,有些表面上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其实微不足道。
魏红集团的绝对权力就表现在,集团虽然只是把我一个人抓进来,当成儆猴的鸡,但是,在集团的内部,我敢断定,跟我一样的区域经理,很多都也被进行了相应的惩罚,达成了某种压迫性的、通过强权让你不得不低头但是你心里面肯定是在骂娘的协议,这就是赤裸裸的剥削!
集团对我这样的行为,跟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一直以来都是允许的,集团也是一直以来以这样的方式通过不断的压低我们员工的工资来降低管理成本尽最大可能的薅客户的羊毛的,某种意义上讲,所有做到区域经理的,像我一样职位的人,都是在集团摸爬滚打了五年以上的,而且每年只拿着七八万的年薪;
在座的各位可以想一想,没有跟客户之间的这些资金往来,谁会把自己的宝贵的青春浪费在这家集团里?现在集团为了某种见不得人的目的,就把之前为集团付出过青春的人当成养肥的猪说杀就杀了?
这就是拿员工的利益当成自己实现目标的工具,这就是强权的霸凌行径。难道直到现在,我们还是抱着工具主义的刑法观吗?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只是实现一定目标的工具,而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吗?难道都还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工具’或者‘法律是发展经济的工具’这种说法都没什么问题吗?
问题的关键是要看是什么主体在什么情境下在多大程度上将刑法也好,将自己的绝对权力也好作为了工具,只要作为了工具,那滥用也就不可避免了。就像魏红集团打的这种小算盘一样,打着法治的名义,通过人治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利用舆论和民众对于真相的无知来煽动某种不合理的情绪,从而大行其道。
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时,工具可以获得各种美赞,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实现目的,自然也就会弃之如敝履。
这不是所谓的完成历史使命,这是一场阴谋,这是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你可以对我一个人这样,但你不能对其他人,对跟我一样在集团任职的相同群体都这样。
我这样说,既是为了集团长远的发展,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更为了让其他人没有怨言。
毫不客气的讲,无论怎么说,最起码对于我来讲,以及像我一样的,背后在集团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工作了五年以上的员工来讲,集团目前的成就离不开我们背后的努力。
不管这几年,我们的钱是集团发的工资,还是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也许它不符合集团当前的利益,但它绝对配上的我们的努力与汗水,在这个角度上讲是我们应得的,换句话说,你要把它收回去满足自己的目的,就是不道德的。
我们对任何事情的判断,都可以从后果和动机两个方面进行,从后果的角度,如果只是拥有相对而言绝对权力的人对另外一个人的不幸处境不管不顾,或者只知道对人性弱点尽情的利用,而没有传递任何积极正面的道德价值,那就属于不道德的剥削;
这种剥削即便得到了被剥削者的同意,甚至是被迫同意,又有什么用呢,为达目的誓不罢休我认可,但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就让人嗤之以鼻了,尤其是作为拥有绝对权力的集团而言;
我相信今天来的一定也有在资本市场上有自己独有洞见的资本方,我相信一家上市集团背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部的集团文化和管理团队等因素,都是你们选择投资一家上市公司非常看重的行为;
我相信今天来的也一定有魏红集团的高层管理者,希望你们能把我所有的抱怨也好、建议也好,带给集团的董事长,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值得让一家已经上市的集团不顾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不顾员工在集团的热血奉献,一意孤行;
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饮鸩止渴,无疑是远水解不了近渴,无疑是肮脏且愚蠢的,可以把我当成儆猴的鸡,但不要把所有的猴都变成鸡。杀鸡放血,血总有放完的时候,放完之后呢?
我不知道集团为什么一定要对我横刀相向,但因为在结果层面上看,这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带来正面的价值。不仅如此,我还要试着判断下集团为什么非要如此的动机。
当然,没有人会读心术,我无法得知集团背后的隐情,或者说阴谋,我更无法洞察他人内心的动机;不仅是我,是人都有这样的局限性,就像检察官和警察也根本不知道我做出的行为背后的动机一样,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做动机的判断就没有意义了,不是这样的,肯定是有意义的。
在我看来,动机的判断本身就只能留待行为发起者本人进行自省,而无法作为他人评价行为发起者发起这个行为的依据。
因为我们很容易对他人的动机作出恶意的评价,严于律他宽于律已是人之本性。批评他人可以让我们轻易地掩盖自己的道德丑陋,从容地逃避自己的道德责任,可是,只有行为发起者本人的自省才是高贵的。
因此,我希望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让集团管理者回心转意,不要磨刀霍霍,不要自蚀其根,尤其是在当今资本方也很重视集团内部管理团队以及集团内部真正的企业文化是否健康的前提之下。
经过这一年左右的种种经历,我越来越不敢从自身的角度对他人的动机作出恶意的评价,每当我想这样做的时候,我都提醒自己首先要有一个代入,即去想一想在面临类似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举止是否会比他人不一样,甚至更高尚。
之前有一个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我看报纸上很多人都指责同车得乘客没有起身及时的制止互殴,但我不敢进行这种指责,因为我不知道自己在类似情况中有没有我自己想象中的那么勇敢,那么负有责任心,那么的当机立断,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
我永远提醒自己,我永远没有自我想象中的那么完美、那么高尚。
同样的道理,集团的管理者也是人,也不会像他们自己内心想象的那么完美、那么高尚。
所谓‘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历史已经,而且还将继续告诫我们,在资本市场上,凭借天然的信息优势,借各种热点题材运作自己的股票,伺机进行高位减持,埋葬众多的小股民让他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的事情,结果往往都不怎么好。
一家集团,无论你做的再怎么成功,如果你的出发点是不道德的,你的标准是世俗且单一的,你为达目的誓不罢休甚至是不择手段的,那你就是没有良心的。
记得承办当时抓我的时候跟我说,从你跟客户资金往来的金额和频率上面就能看出来,你这个人在违法犯罪的路上是一路狂奔,胃口越来越大了。起初,我很不屑于听到这样的评价,或者说是教育。
我也是在深刻的反思了自己之前的种种行为之后,现在才认同了这句话,我想,集团现在所做的事情,从背后的逻辑推理来看,其实也是在对应着警察跟我说的那句话‘在违法犯罪的路上是一路狂奔,胃口越来越大了’;
我知道集团的管理者听到我今天所说的控诉也好、建议也好,跟我当时第一次听到警察那么说我时我的第一反应一样,肯定是排斥的、是不屑的,是不可能回头的,但我相信,未来,就像我被关在看守所里进行自我反省一样,集团早晚也会陷入这样的境遇之中。
因为,我始终相信,‘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人的欲念是没有尽头的,若不能用法制与伦理来自我克制,最终只能走向罪恶的深渊。
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因为你的地位、财富或者关系而偏袒你。无论你逃到哪里,无论你隐藏得多深,只要你犯了罪,你就一定会被找出来;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基石,它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那些以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人,最终都会自食其果。
他们可能会暂时逍遥法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会越来越多,真相也会逐渐浮出水面。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没有人能一直逃脱法律的制裁,只有遵守法律,才能赢得真正的自由和尊重。
我先说到这里,谢谢法官的耐心聆听”,宁致远说道。
宁致远刚一说完,就听到后面的旁听席上窸窸窣窣的耳语声。